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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利積點

  • 紅利有效期限
  • 注意事項
  1. 自民國100年7月3日關帳日起,持卡人所有新增之信用卡紅利點數期限變更為2年有效,本項期限調整僅適用持卡人於100年7月3日關帳日以後所獲得之信用卡紅利積點。
  2. 信用卡持卡人於100年7月3日關帳日前所累積之紅利點數維持終身有效。
  3. 持卡人之2年有效點數,本行將自民國103年7月起,每年7月3日關帳日將2年前未使用完畢之點數歸零。持卡人若同時具有「終身有效」及「2年有效」積點點數者,於兌換時優先以扣除「終身有效」點數。本行每月將於帳單標示 紅利相關資訊。
    例:
    103年7月3日關帳日將100年7月4日至101年7月3日新增點數刪除
    104年7月3日關帳日將101年7月4日至102年7月3日新增點數刪除
    以此類推
  4. 持卡人於上述有效期限屆至前已取得但尚未兌換之點數,於有效期間屆至時即自動失效,持卡人不得再要求兌換任何回饋項目,亦不得要求本行將點數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給付。
  • 累積方式
  • 如何累計
  1. 當期新增消費20元,即可累積一點。但不包刮本行明定不計點數或設定紅利限制(如中華電信電信費用、市水、稅款代繳)之消費及明定不計點數(信用卡年費、循環信用利息、掛失費、調單費、學雜費(含分期)、違約金、分期手續費、郵資、政府規費、醫療或其他無手續費收入之消費款項、其他費用等)。
  2. 紅利點數回饋時間同持卡人信用卡帳單結帳日。
  3.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購買之商品或服務,或因簽帳爭議及其他原因而退還刷卡消費款項時,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紅利點數將由本行逕行依退還金額,按積點比例予以扣除。
  4. 信用卡正卡及附卡之紅利點數合併計算於正卡歸戶下。
  5. 本行保留變更紅利累積活動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