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委會畜牧處處長李春進表示,過去法令對於公立收容所內收容的無主犬貓,經公告7日後無人認養,就可以施予人道撲殺,後來修法為12天(動保團體稱為「十二夜條款」);即便如此,一些縣市政府只要收容空間足夠,仍會盡量讓收容犬貓延長存活日數。前(2015)年正式修法移除這條規定,只保留經獸醫師專業判斷所執行的安樂死。
李春進說,過去社會大眾的觀念裡,視犬貓為動物,忽略牠們跟人類一樣是生命體;隨著時代演進,越來越尊重生命,在此前提下零撲殺成為主流觀念,法令也跟著修訂。
他強調這項立法所重視的生命價值,若將動物視為是自己的財產,就任由個人處置,但視為生命時,就需國家規範,不再任由飼主或人類隨意處置;因此,即使是對自己養的犬貓虐待致死,國家法令仍要介入。